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娟珍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池某某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因怀疑其情人王××与别人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王××家查看,与正在王××家的被害人陈×争吵,池某某持水果刀刺中陈×的左胸部致其倒地,后池某某拨打120电话求救,医务人员赶到时陈×已死亡。当晚,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