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河南龙云(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新民、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由于双方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辉由原告抚养。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双方虽有争吵,但没有原则性问题,双方仍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刘某辉。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发矛盾。庭审中被告和好愿望强烈,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家庭生活中虽有争吵现象,但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有利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王某某与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徐冠军
审判员张莹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