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高陵县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相,系该社法律顾问。
2011年11月9日本院收到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状,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管刚等7966人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求管刚等7966人次偿还借款本金(略).63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理由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张高陵
代审判员焦利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