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
被执行人郭XX。
被执行人杨XX。
被执行人魏XX。
本院于x月14日受理孙某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XX、杨XX、魏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x.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郭XX已给付3000外,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