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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郭XX、杨XX、魏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某。

被执行人郭XX。

被执行人杨XX。

被执行人魏XX。

本院于x月14日受理孙某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XX、杨XX、魏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x.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郭XX已给付3000外,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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