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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桂林灵川县长源农资销售中心及易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无道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灵川县长源农资销售中心。

负责人易某,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爱军,桂林市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无道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任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桂林灵川县长源农资销售中心及易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无道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林灵川县长源农资销售中心及易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爱军,被上诉人河南无道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某在上诉期间于2011年7月1日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本案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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