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潼关某某网吧。住所地:潼关县X路。
代表人张某某,该网吧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为x元(经济损失x元、公证费3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5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潼关某某网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我院多次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公平原则下,于2011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实际受偿6500元后,对剩余部分表示放弃,按照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6500元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左来拴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