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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贾XX。

原告袁XX与被告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XX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吴X提供位于XX的房产和案外人吴XX提供位于XX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吴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吴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

三、冻结被告贾XX银行存款三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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