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贾XX。
原告袁XX与被告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XX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吴X提供位于XX的房产和案外人吴XX提供位于XX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吴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吴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
三、冻结被告贾XX银行存款三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