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王X。
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刘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XX、王X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在法定执限内无法结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陈文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