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娟,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邢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原审判决对金地紫薇花园X号楼X号房产、温某鞋料店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