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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X镇。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林,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林,被上诉人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子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戴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提出上诉人南天公司与案外人戴某锦伪造《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戴某某拥有的南天公司x元股份转让给案外人戴某锦,请求原审法院确认上述转让协议无效。原审法院未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查明转让协议中受让人戴某锦的真实身份,也未书面通知原审原告戴某某追加戴某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以戴某某名义与戴某锦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属伪造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并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诉讼费6340元退还给上诉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汤松柏

审判员马代亮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龚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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