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以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为由于2010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