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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X,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泰丰派出所抓获,于2010年11月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本村的黄某柳(已判刑)窜到上林县X区X路韦某林新房门前,由黄某放哨,黄某柳用自制的钥匙打开韦某林停放的一辆隆鑫x-3女式摩托车的车头锁,而后将该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2、2008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柳窜到上林县X镇X街X号居民房前,由被告人黄某放哨,黄某柳用自制的钥匙撬开韦某富停在门前一辆价值3000元的济南轻骑铃木x摩托车的锁,企图将该车盗走,后被韦某富发现,黄某柳弃车逃跑,被韦某富等人追赶将其抓获,被告人黄某乘机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韦某林、韦某富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韦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柳的供述,被盗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被告人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上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大,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柳于2月6日19时许实施的盗窃活动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在二次作案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上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的,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贞臣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韦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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