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驾驶员,住(略)。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驾驶员,住(略)。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丙(追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徐某(追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彭某丁(追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许某与被告姚某、追加被告杨某丙、徐某、彭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许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张某、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许某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