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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河南省内乡县奔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内乡县奔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内乡县奔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奔岭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某于2006年8月31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奔岭公司支付汽车配件、工具欠款x.50元,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金某的起诉,金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06)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07)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

审判长张某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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