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内乡县奔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内乡县奔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奔岭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某于2006年8月31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奔岭公司支付汽车配件、工具欠款x.50元,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金某的起诉,金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06)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07)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
审判长张某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