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昌与被执行人高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高陵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高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昌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