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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6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到睢阳区西关程ⅩⅩ家中,将程ⅩⅩ的其名为“白夜”的帐号及对应的将军令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程ⅩⅩ的陈述;3、证人张ⅩⅩ的证言;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与照片;5、价格鉴定书;6、户籍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到睢阳区西关程ⅩⅩ家中,将程ⅩⅩ的其名为“白夜”帐号对应的将军令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2月15日晚上7时许,到张ⅩⅩ住的地方玩,张ⅩⅩ是专门给他老板玩梦幻西游的,他玩到凌晨四、五点钟去睡觉,杨某某见游戏里的人物名字叫“白夜”,电脑旁边有三个将军令,就偷走了对着“白夜”帐号的将军令。

2、被害人程ⅩⅩ陈述证实,2009年12月15日夜,张ⅩⅩ和他的一个朋友一直在代练屋里玩游戏,16日早上九点离开后游戏帐号不能用了。

4、证人张ⅩⅩ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5日19时左右,杨某某来代练室玩,第二天早上9点他走后,老板程ⅩⅩ说他的将军令被盗。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将军令对应的人物修炼、人物装备价格x元。

6、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将军令已发还被害人。

7、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某出生于1988年6月21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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