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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某执行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医疗费等5797.90元。另外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某当即付给王某5940元,王某予以放弃迟延履行金。张某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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