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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6月30日夜,被告人李某与郭x因谈女朋友发生口角,后双方到滨河路X路段,李某对郭x实施殴打致使郭身体多部位致伤。经鉴定:郭面部创属轻微伤,左眼钝挫伤属轻微伤,头面部、颈部、躯干部及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案发后,李某与郭x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2万元,郭x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的陈述,证人杜x、李xx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及收到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赛赛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王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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