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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胡某因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红敬,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胡某因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敬和上诉人李某、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退还上诉人李某、胡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某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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