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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再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家庭矛盾重重,婚后多年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胡某于2009年1月与被告袁某分居至今,独立抚养儿子袁××至今,作为继父的袁某在孩子袁××成长的过程中,并未给予关爱,不尽抚养责任,原告胡某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袁某从未和原告胡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该婚姻确属死亡婚姻,维持下去只会增加痛苦,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袁某口头辩称,原、被告虽然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十几年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袁某对原告胡某的孩子袁××已尽到一个父亲该尽的责任,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计划生育证明一份;3、判决书一份。以此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袁某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被告袁某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订婚,1996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胡某系再婚,婚后原告胡某带一男孩取名袁××(X年X月X日生)与被告袁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月4日原告胡某外出打工,并开始分居,2009年9月原告胡某诉之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1年8月原告胡某再次诉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被告袁某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胡某虽外出打工,并开始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胡某再次诉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师耀伟

审判员杨永青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刘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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