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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某乙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

被告吴某乙。

吴某甲与吴某乙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吴某乙将吴某甲所有晋x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一辆借出,后该车发生肇事,原、被告双方就损失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返还车辆、赔偿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乙自愿将所借吴某甲所有的晋x三菱越野车返还(已返还)。

二、吴某乙于2012年1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吴某甲车辆损失费x元。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吴某乙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强

人民陪审员万三忠

人民陪审员万宝忠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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