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均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德欣,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系石门世纪豪廷大酒店业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植建,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石门世纪豪廷大酒店工作人员,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均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均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均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3元,减半收取4326.50元,由原告上海均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德平
人民陪审员丁四喜
人民陪审员张涛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