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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告谢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22日婚生男孩谢某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迥异,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原告从2008年初离家到现在与被告分居近四年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特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男孩由被告抚养,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辩称:我和原告的婚姻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完全在原告。强扭的瓜不甜,捆绑的婚姻不幸福,因此,我请求法院:1、判决我与原告离婚;2、儿子谢某威由我抚养监护,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直至18岁;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谢某威由被告谢某抚养,原告杨某从2011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谢某威抚养费500元至谢某威成年时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宁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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