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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严宏春,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刘芳,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申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麟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宏春,被告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芳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4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双方一同到深圳打工,打工期间原告才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并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且被告打骂原告。2008年五一期间原告生病被告不管不问,反而继续赌博,5月底原告一人去广东打工。2009年春节被告一人回家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某求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于2006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被告没有赌博恶习,更没有打骂原告,对原告疼爱有加,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7月原告从打工地回家,仍与被告联系。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一同到深圳打工。在打工期间,从2008年中旬起,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2008年5月,原告回家生活几天后去广东打工。2010年7月原告又回家几天,与被告电话通讯联系。2011年1月16日原告从广州回家。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申xx、黄xx证明,调查申xx笔录,火车票,调查蒙xx笔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外出打工缺乏妥善有效的感情交流,致未能处理好相互关系而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彼此谅解包容,完善在婚姻中的不足,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申某与被告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麟趾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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