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行政新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中云,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东、宋某,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