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运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行政新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中云,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东、宋某,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