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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与被上诉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初中文化,湖南省古丈县X镇X村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务农,住(略)。

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法院(2010)龙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又于2011年1月25日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向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余霞

审判员杨某福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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