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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与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富县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村X村。

委托代理人:杨芳玲,富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本西安市X路X号居民,现住(略)。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08秋季,被告齐某雇佣原告舒某在其承揽的青兰高速富县X村X标路段工地安装钢模板。2009年2月24日,原告舒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其他工人在换钢管时未注意安全,操作不当,致使钢模板倒塌砸伤原告舒某腰部。原告舒某受伤后,被告齐某当日将其送往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日,诊断为:尿道断裂、左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后因手术技术问题转院于西安唐城医院住院治疗180天。前期原告舒某的医疗费用及部分伙食费用、护理费用已由被告齐某全部支付。2009年6月9日,原告舒某第二次手术结束后,双方就第三次手术费用以及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伤残补助费用等达成协议,即由被告齐某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舒某x元,原告舒某后期费用不再追究被告齐某民事责任。2010年12月8日,原告舒某以双方协议内容未按法律规定赔偿其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齐某赔偿护理费5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营养费200元;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告齐某答辩陈述对原告舒某所诉之事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舒某的合理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对原告舒某的伤残等级鉴定评估为四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齐某自愿于2011年7月26日调解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舒某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舒某自愿承担200元,被告齐某自愿承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妮

人民陪审员屈亚莉

人民陪审员薛银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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