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安阳市X村吉祥网吧闹事,无故随意殴打多人,损毁网吧物品。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的总估价值为109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其当时确实处于醉酒状态,对案发过程记不清了。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系酒后滋事,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安阳市X村吉祥网吧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砸坏网吧物品。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被张某甲殴打致轻伤;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的总估价值为10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其于2011年5月23日夜同朋友一起饮酒后,其到后营,但后来的事情其都不记得了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陈述的案发当日其在网吧内休息时听到有人在喊叫,其过去询问发生何事时被一醉酒男子殴打的事实及证人焦某某、呼某某证实案发当晚一醉酒男子到后营吉祥网吧无故殴打网管李某和其以及一名上网的顾客,并将店内鱼缸砸坏,证人张某乙证实当晚其和张某甲酒后到后营吉祥网吧,张某甲将网吧鱼缸砸坏,并殴打网管和一上网的顾客,证人罗某证实当晚其在网吧上网时一醉酒男子对其殴打的事实能相印证。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被损坏物品的估价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判决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物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书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杨某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