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
辩护人蒋某某,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赵某不服,以原审程序错误,对非法证据没有排除,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来源不合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等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1)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