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地:华县房管局。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省华县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肖某某诉称,2009年9月份,我和被告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9日订立婚约。订婚时我给付被告方彩礼38000元,并按风俗给了被告见某某、戒某、衣某、红某等折价款15000元。此后,二被告还以购买结婚用品等为由,先后从我处拿走72000元。后因被告王某原因,我两人于2011年10月解除了婚约。被告王某在搬离我房间时,将我的个人财产床、电脑等物品一同搬走。经我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返还我彩礼,无奈我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我彩礼等。
被告王某辩称,订立婚约属实,原告房屋的装修是我方负责,现花费大量资金,愿同原告协商解决。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持相同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冬季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5月9日订立婚约。订立婚约时原告肖某某给付二被告彩礼38000元。2010年3月份,原告肖某某购买了位于华县X街X号楼X单元X室(产权登记在肖某某名下),2011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王某负责装修了该房屋,原告支付了装修费用。房屋装修完后,被告王某即居住在该房屋内。同年农历9月29日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因故解除了婚约关系,被告王某即从该房屋中搬出。此后,原、被告为彩礼返还、装修费用及其他财产返还引起纠纷,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王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肖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至此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间关于彩礼返还、装修费用及其他财产返还引起的纠纷结束,双方再互无纠葛。
二、案件受理费2335元,原告肖某某已交纳,应退费1167.50元,下余1167.50元原告肖某某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某林
代理审判员张晓艳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