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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乙、袁某丙、吴某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费利伟,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乙、袁某丙、吴某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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