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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医院与杨某某、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人民医院,住所河南省睢县睢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靖某某

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阚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院医务科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帆,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睢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医院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睢县人民医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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