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8月24日被抓获,2011年8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宜阳县X村,翻墙进入张某松家盗窃财物未遂,后又翻墙进入灵官殿村何某子家盗得香烟三盒及LED小手电一个,之后又从何某子家翻墙进入何某川家盗得手机一部、古铜币六枚。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2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由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报案材料、证人麦群X群、张某辉、张某松、何某子、何某川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多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次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兵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