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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自2008年以来在郑州其家中以论坛管理员的身份管理维护了“色狼网”和“凤临阁”两个发布有大量淫秽物品的论坛,其中“色狼网”发布有淫秽图片501张;“凤临阁”发布有淫秽图片5347张,淫秽文章511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延津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网页截屏、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上网所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系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马新利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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