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居民。
被告党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党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党xx(曾用名党xx,党xx)。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女儿党xx经法院判决随被告党xx生活。2010年3月双方达成协议,均同意孩子党xx随原告在西安上学并于2010年9月在陕西省xx公正处公正。现原告王xx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女儿党xx的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党xx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女儿党xx随原告王xx生活;
被告党xx每年付给原告王xx孩子抚育费6000元(自2011年4月至孩子年满18周岁,每年4月30日前付3000元,8月31日前再付3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75元,被告党xx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党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