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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xx与被告东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管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

被告东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司机。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xx与被告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xx与被告东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10日相识恋爱,2006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9月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东xx现随被告生活。因我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俩人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和被告对我不信任,对我生活不关心,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为家庭生活琐事对我打骂。我与被告从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合理分割,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被告东xx辩称,原告所诉婚姻经过属实。我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原告在合阳县城打工期间我将原告东西拉走,但后又给原告送回。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我委托我姐夫把原告送往其娘家。我与原告虽然分居生活至今,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继续做原告的和好工作,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订婚,2006年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7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东xx,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7月原告在合阳中裕电信打工期间,被告让原告回家,原告不从,被告将原告住处的被褥拉回家,并将原告的手机摔坏,双方产生矛盾。后原、被告去西安开旅社期间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原告要求去外地打工,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让其姐夫把原告送往其娘家,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诉讼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方好,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当珍惜。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被告在处理夫妻矛盾时方法欠妥,在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多方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劝原告回家,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管xx要求与被告东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应多沟通,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增进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管xx要求与被告东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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