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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马某某在鲁山与南召交界地带种植罂粟一片。2009年5月份,罂粟结桃后,被告人马某某用自制的刀片在种植罂粟的地里割取罂粟膏,净重690.06克,将割取的罂粟膏盛在两个塑料瓶里,又将割取罂粟膏的罂粟壳,重7公斤装在一个编织袋中,均藏于家中。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所藏罂粟膏、罂粟壳被南召县公安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鉴定书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鸦片,已满二百克,不满一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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