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济源市神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淑宾,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济源市神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生态园)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神龙生态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审法院接受神龙生态园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申请后未及时实地勘验收集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之嫌,故请求撤销(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作出公正判决。
大禾广告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大禾广告公司收到调解书后,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修复,并且对已到期的广告延长,对神龙生态园也进行了补偿。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充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神龙生态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龙生态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钢战
审判员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张莎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长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