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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民政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

关于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民政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07)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判决,以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07)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确认济源市民政局扣押、隐藏你40年的抚恤优待金和不给你办理病残评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1967年因患神经性头痛和关节炎退役,当时档案内退伍军人登记表上记载退伍优待金77元和医疗补助费40元,是一次性发放的费用,你认为该款系每月为你发放的病残补助金,系你本人的错误理解,你要求确认济源市民政局40年未按该标准向你发放病残补助金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判驳回你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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