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共XX市X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同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同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同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同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同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唐X、陈XX、陈XX、陈XX、廖XX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10)浔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唐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廖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x.95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XX伙同被告人唐X、陈XX、陈XX、陈XX、廖XX贪污大资金的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0)浔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桂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晓宇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温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