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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谷某与冯某甲、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50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静来,南阳市X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汉族,4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会远,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女,汉族,53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冯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汉生,该公司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谷某与被上诉人冯某甲、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刘某、原审被告谷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静来,上诉人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会远与被上诉人冯某甲、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汉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刘某、谷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某华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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