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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建某号,现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烨

审判员顾汉生

代理审判员樊利

书记员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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