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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梁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

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

被告梁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某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应于2010年8月5日之前归还原告范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应于2010年8月5日之前赔偿原告范某利息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某

书记员管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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