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X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XX银行乾县支行申请执行陕西X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国XX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公证处作出的(2006)乾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7)乾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X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偿还贷款x.7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x元。本案经多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X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亏损严重,早已停产,且所抵押担保财产土地部分暂不能变现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解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