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邝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雷某,(个人信息略),系原告邝某的爱人。
被告邝某,(个人信息),住(略),系原告的老三仔。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雷某与被告邝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某、雷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邝某、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邝某、雷某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