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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乾县X镇祝家堡,农民。

被执行人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乾县X镇祝家堡,农民。

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苏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某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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