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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吴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吴x。

原告王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个月后于2005年1月22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吴x,X年X月X日生一女名王易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比较古板,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不快,被告在生活中对原告很冷淡,很少关心原告。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不合,平时很难沟通,致使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在原告2008年第二次怀孕后,被告依然很少关心原告,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自2008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原告曾于2009年10月12日起诉要求离婚,后在法官的劝说下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女儿由原告抚养,大女儿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吴x未陈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王x。婚后,原告在浙江省工作,被告亦在外地工作。2009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因和解撤诉。原告自述双方于2006年1月25生育一女名吴x。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王易楠的出生证、x公司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珍惜婚姻和家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婚后在两地工作生活,交流沟通不够,只要双方能够从大局出发,积极沟通,解决好两地工作和生活的问题,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鉴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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