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张掖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吴某某、汤某某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0)甘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汤某某诉被上诉人张掖市建设局就馨宇丽都1-X号楼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芬
代理审判员张永超
代理审判员郭永旺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晓娟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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