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远航职业技工学校,住所地:禹州市X区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X路某段。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远航职业技工学校、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国华、被上诉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张某、被上诉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禹州市远航职业技工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