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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东段某礼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中段X号。

代表人季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济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波、被告财产保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均申请调解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2月27日,其在被告处为豫x号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2月27日止。2009年2月18日,武XX驾驶该车沿三门峡市陕县X路由北向东进入陕州大道左转弯时与豫x号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豫x号面包车受损和乘车人董XX受伤。该事故经陕县公安交警依法认定:武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该车的实际车主徐X已经支付受害人x元,受害人治疗结束后,依法在陕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本案被告财产保险济源支公司扣除徐X已经赔付受害人的x元以外再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x.6元,但就徐X已经赔付受害人的x元,其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而被告拒不同意赔偿。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保险金x元。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源支公司辩称:原告垫付的x元不仅包括医疗费,还包括其它费用,其它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保险单抄件1份,证明其和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2、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和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四终字第X号判决书各一份,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情况,并且其在该起事故发生后,该车的实际车主徐X已垫付x元。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x.6元是在扣除徐X已经垫付的x元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该x元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源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判决书中并未对x元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豫x号货车(实际车主为徐X)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2月27日止。2009年2月18日,武XX驾驶该保险车辆沿三门峡市陕县X路由北向东进入陕州大道左转弯时与豫x号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豫x号面包车受损和乘车人董XX受伤。该事故经陕县公安交警支队依法认定:武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X先行支付受害人董x元。董XX治疗结束后,依法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2010年5月19日,陕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依法确认了徐X先行支付受害人董x元的事实,并且依法判决本案被告扣除该x元在应承担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范围内再赔偿董XX各项损失x.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对此双方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垫付的x元不仅包括医疗费,还包括其它费用,其它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但被告没有就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该x元已经陕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依法确认,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x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均发生于X年X月X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施行前,根据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建平

审判员王素娟

审判员王苗苗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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